公告:
繁體中文
作品著作权用户注册作品著作权在线登记
  • 用户登录
  • 版权登记
  • 审查
  • 发证
版权知识
站内热点
法律法规
首页 > 版权知识 > 文章正文

什么样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来源:www.sdbqfw.com     编辑:hanjing     发表时间:2013-08-17 09:02:43     浏览: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犯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有伤风化,比如具有宣扬封建迷信、宣传邪教、鼓动叛乱等内容的作品,则不在保护之列。

2、不适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三类作品不适于著作权法保护,即: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 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时事新闻;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3、已过保护期的作品:我国对于著作权的保护规定了期限,公民的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的保护期为五十年,但作品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保护;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保护期也同法人作品一样, 享有五十年的保护期。在超过上述保护期限之后,作品便为全社会所公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可随便使用而不须征得原作者同意和支付报酬。

当然作者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则不能被损害。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站地图

Copyright©2012-2023 山东版权服务中心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许可证编号:鲁ICP备05004482号-2

地址:潍坊市健康东街6787号潍坊文化创意产业园606室(高新区管委会西) 监督:山东省版权局

技术支持: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照排有限公司 潍坊华光传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版权服务中心联系电话